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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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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需要,是推进平安建设、构建和谐的需要,是实现经济更快更好发展的需要。为搞好我社区“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体系建设,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促进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和构建“和谐”两大任务,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为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逐步建立和完善在党委领导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调节,以人民群众和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司法机关为主体,以街道办事处为重点,以人民调节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既各自发挥作用,又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调解工作体系。

2、基本原则:坚持党委领导下的协调配合原则,坚持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相一致的原则,坚持依法调节的原则,坚持以德调解的原则,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坚持公平效率的原则。

3、目标任务: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互衔接、互动和资源共享的大调解的工作机制,实现“三下降、三提高、三不出、三防止”的工作目标,即:民转刑案件下降、涉法涉诉信访下降、民事诉讼案件下降:民调调解成功率提高、民事诉讼调解率提高、行政投诉案件调解率提高;做到一般纠纷不出社区居委会、大纠纷不出街道办事处、疑难纠纷不出县;防止发生恶性群体性事件、防止发生恶性民转刑命案、防止发生集体越级赴省进京上访。

二、构建“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方法

1、建立健全行政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具有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双重职能的矛盾纠纷调解委员会,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人员,设立专门的调解室。建立申请、受理、登记、调查、听证、调解、笔录、协议书制作等程序制度。安排熟悉业务知识、调解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疑难复杂矛盾纠纷进行交办和调解,对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对本系统的大调解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2、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立城区街道办事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吸收政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有关人员、离职的老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进入,按照人民调解制度和程序运作,对离职人员实行个案补贴的办法落实报酬。收案范围包括法人、自然人申请的、县调解中心交办的跨区域、跨部门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县调解中心主任审批后立案,启动调解程序。居委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发挥其作用,居委会主任担任民调会主任,吸收“两委”班子成员、党员、退休干部、教师、医生、电工、治安联防员以及有经验、有威望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按照“五有六落实”(即有标识、有固定的调解室、有印章、有文书档案、有统一台帐;组织、制度、工作、场所、经费、报酬六落实)的要求,建立居委会调解室,规范居委会调解工作。

3、加强司法调解组织网络建设。县法院要选派法官担任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指导员,选派一定数量法官担任行政机关行政调解指导员,法院聘请居委会调委会主任为法院“特邀调解员”。也可聘任有经验的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原则,不断强化调解意识,在审判和执行过程中,依法做好民事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以及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及执行和解工作,努力提高调解结案率。

三、措施

(1)建立调解联席会议制度

1、以城区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定期、定人召开调解联席会。调解联席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随时召开。

2、调解联席会一般由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城区街道办事处政法委书记召集,如遇到重大问题可请县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指导,有关司法所长、法庭庭长、派出所所长、调解委员会主任参加。

3、调解联席会的职责: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报告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疑难纠纷情况和调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研究分析纠纷案情、提出调解方案和对策;调解员按照会议提出的办法展开调解,并将结果及时反馈到司法所和法庭。

(2)纠纷通报制度

4、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及时向司法所和当地党委政府反映民间纠纷的种类、数量、特点,提出工作建议。

5、在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法庭)依据调解协议做出裁判的应当在结案15日内,将维持调解协议内容的情况告知县司法局或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

6、调解协议被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变更、撤消,或者被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将确认无效或者变更、撤消的具体事由告知县司法局和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并向调解委员会提出具体的建议。

(3)复杂疑难纠纷调解联动机制

7、出现复杂疑难纠纷时,由所在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组织人民调解员、法官、公安干警同时到达现场,具体职责分别是:人民调解员立即开展调解;公安干警维持秩序;法官先期了解案情,为调解工作提供法律咨询,并为可能发生的民事诉讼掌握基础情况。

8、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民间纠纷排查、调处、回访制度,定期对辖区内的民间纠纷进行摸底、登记、分类处理,对已调结的纠纷进行回访,了解协议的执行情况,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9、民间纠纷首先由居委会、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经居委会、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疑难、复杂民间纠纷,由城区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调解。

10、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移交街道办事处政府进行行政调解、处理,或者告知当事人向法院起诉。

1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有关行政部门一时难于解决的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要配合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教育、疏导、转化工作,防止纠纷当事人的过激行为。

12、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纠纷时,应建议当事人先到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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